
靠什么來維系我們的生命之水?
2014-02-08 10:32:12

2005年11月13日14時,中石油吉林化學工業公司發生了爆炸,大約有100噸化學品泄漏入松花江,造成了松花江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給流域沿岸的居民生活、工業和農業生產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
100噸化學品泄入松花江
太湖藍藻爆發。從2007年5月29日開始,無錫市城區的大批市民家中自來水水質突然發生變化,并伴有難聞的氣味,無法正常飲用。無錫市各大超市純凈水供不應求,無錫街頭零售的桶裝純凈水也出現較大價格波動,18升桶裝純凈水的價格從平日的每桶8元上漲到50元。不僅如此,上海市用水也告急。有關部門不得不迅速采取措施。此次水污染事件也引起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都先后作出重要批示,溫家寶先后多次親臨江蘇視察,之后,引發了大規模的環太湖環境治理行動。
鹽城發生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20日,鹽城發生了震驚全國的停水事件,因多個自來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江蘇鹽城市亭湖區、鹽都區約20萬居民無水可用,時間長達66小時40分鐘。在緊急調運外水入城、連夜查封涉嫌排放的企業、迅速啟動問責機制等一系列舉措平息事態之后,此事的司法程序也迅速啟動,涉嫌排放有毒廢液的鹽城標新化工公司的法人代表、生產廠長均被送上了被告席。今年8月14日,此案一審判決公布:法人代表胡文標和生產廠長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赤峰4000多居民“以身試水”。
2009年7月23,赤峰市新城區發生強降雨,大量雨污水淹沒了九龍供水公司九號水源井,井水總大腸菌、菌落總數嚴重超標,同時檢出沙門氏菌。截至7月30日17時,赤峰市新城區自來水受污染事件已致4020人門診就醫,88人住院治療。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完又欠新賬的局面。
一是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相當嚴重。據環保總局監測,2008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的斷面為劣V類水質,全國約1/2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甚至出現“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現象。
二是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加劇了水污染的惡化趨勢。據最新《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顯示,淮河開發利用率為53%,遼河開發利用率為66%,海河開發利用率為100%,導致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沒有生態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體的自凈能力。
三是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極大隱患。據環保總局最新調查數據,全國113個重點環保城市的222個飲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質達標率僅為72%,不少地區的水源地呈縮減趨勢,有的城市沒有備用水源,有3億多農村人口的飲用水存在安全問題。
四是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據環保總局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環境污染事故總量的49.2%。
造成水污染的三大原因
造成上上述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可概括為以下幾條:
一是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確立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重點水體總量控制、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對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與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具體和細化;水環境監測網絡不完善,水環境狀況信息發布不統一,需要進一步整合和規范;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排污許可制度、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僅限于重點水體,需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的監管手段較弱,需要進一步強化;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不足,需要進一步增強等。
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存在偏差。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對太湖生態環境狀況長期研究的結果顯示,工業污染增加、農業面源污染擴大、城市生活污水直接入湖和漁業養殖規模急速擴張是造成太湖水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決策者,往往為了升官,為了這些產污企業的稅收,對此熟視無睹,默許了這些污染企業的存在,把污染留給社會,把治理留給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給老百姓。如果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得不到糾正,權力污染問題得不到解決,那么污染問題永遠不會根絕。
三是對違法企業的的懲罰失之于寬。“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被視為導致目前水污染嚴重現狀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對違法企業的罰款額大多為1萬元至50萬元,少數罰款為100萬元,而且均設了上限。處罰應根據對環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程度來確定,不應設有上限,而且應進一步提高處罰金額。像去年松花江發生的嚴重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損失和國際影響很大,可根據法律卻只能給予吉化公司100萬元的處罰。這顯然是太輕了。
四大對策
水污染問題,不是小事,它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中華民族存亡的大事,我們必須摒棄眼前利益,著眼長遠,著眼未來,采取綜合措施,保證生命之水的安全:
第一,要加重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對本區域水環境質量負責。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按照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暫停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飲水安全,應該被視為地方政府官員的第一責任。但問題就出在行政不負責任,或者是沒有作為,甚至于說是助紂為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任期內轄區水源產生嚴重污染,或者治理不達標的,要引咎辭職。應嚴格實行政府責任制考核,將水污染防治納入政府責任考核的范圍。現在出現的各種資源環境問題,違法主體逐步由企事業單位轉向政府的行政違法。
第二,要加大對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力度。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確立了超標違法的原則。工業污染或民用污染這么嚴重,他們為什么敢這樣做?就是因為在這里建廠、搞賓館的收益比處罰的成本高很多。所以,要針對常見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頓、關閉、治安管理處罰以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力度,罰到他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徹底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第三,要強化對飲用水源的保護措施。鹽城水污染事件之后,鹽城市政府專門下發了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化工污染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對全市日供水萬噸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所有化工類污染源,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泉地保護的決定》,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整治”的原則,對電鍍、造紙、織造等有廢水排放的工業污染源進行重點整治,分類采取拆除、關閉、搬遷、限期治理等措施,8月底前已經全部整治到位,其他污染源10月底全部整治到位。
第四,要增加水污染事故分級、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指揮機構、事故報告和通告、事故處置、結果監測、信息發布等規定。雙苯爆炸事故發生后,松花江是否被污染、吉林環保部門沒有及時提供監測數據,其他一些部門更是采取了回避問題,推卸責任,甚至向公眾和媒體提供虛假信息的錯誤做法。這不僅錯過了治理污染的最佳時機,也給下游地區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造成了極大困難。在俄羅斯等周邊國家和國際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為杜絕這樣的現象再次發生,應規范水污染事故信息發布,各級政府要將相關地區水污染情況如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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