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令被困紫禁城?蘭州水污染事件思考之二
2014-05-26 17:23:05
導讀:怎樣才能讓政令不困于紫禁城,還百姓一個安寧,這確實是所有市場主體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1987年12月8日蘭州石化的205號渣油罐爆炸,34噸渣油滲入地下;2002年4月3日,在同一地點B-113泵的總出口爆炸,泄漏量不詳。但這兩次事故發生地與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下稱,蘭州“4·11”)自流溝受到污染的地段相鄰,既往未能回收的渣油和滅火時的含油消防水對地表水層造成污染的概率極大。但按自流溝設計要求,蘭州水務在1989年和2004年曾兩次對自流溝進行過大修,明知地下水已被渣油污染,卻仍選用易溶于油的瀝青馬蹄脂作為自流溝伸縮縫的密封防滲材料。在2004年大修時,雖曾用新型防水膜對數百米自流溝進行過防滲試驗,但直到蘭州“4·11”事件發生,再未進行過進一步防滲的技術改造或升級。
2007年8月,蘭州供水集團進行招商引資,全球三大水務集團之一法國威立雅以溢價1倍的17.1億元拿下蘭州供水集團45%股份,共同組建蘭州威立雅水務。但在面對蘭州供水基礎設施運營風險時,法國人不僅沒將確保飲水安全的先進管理經驗與技術帶給蘭州水務,卻繼續以小修小補的最小投入維持不安全的供水系統。在得到水的13.19%年化漲價率所帶來的豐厚投資收益后,還不忘再哭上幾聲窮。
與此同時,坐擁55%股權的蘭州國資部門從出售股份中獲得8億多元的超值收益,的確有錢了!但明知石油石化企業過往的爆炸事故已對地表水造成污染,明知自流溝等水泥材質的管網已達壽命期限,明知供水的水質不斷出現問題,卻沒能以大股東身份直接注資擴股,以固定資產的形式更新整個水網系統。在行權上,沒有履行大股東的職責,督促合資水務公司投資確保供水安全。在監管上,也未公示過對該水務公司運營狀況的稽查結果,包括是否存在有壟斷性暴利,是否完好地履行了社會責任,國有資產是否流失以及與供水安全直接相關的資產是否在有效增加?在種種行政不為的情況下,卻將生命產業輕易地交給了不稱職的中方委托代理人和外資方。
今年3月,蘭州水就曾出現過異味,不僅未能引起高度重視,或請具有公信力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調查,相反,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還公開辟謠稱“水質好這那”!事發后,地方法院又沒能正確依法維護受到污染侵權傷害的個體民眾合理的賠償訴求。致使地方政府、法院的公信力再受貶損。
其實,在行政管理上必須要堅持依法治國!然而,水源地保護、油氣管網建設與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早已頒布,但貫徹執行的確不能令人滿意。因此,在2013年青島“11·22”輸油管道爆炸事故后,國務院立即下達命令,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針對管道運輸安全進行全面排查。以國務院令的另一種法治精神和力量強化依法治國。
但事實上,蘭州地下有3000公里管網(每平方公里擁有長達13.6公里的管道),卻說不清究竟有多少管道是在超期服役?泄漏風險還有多大?
然而,蘭州絕不是孤例!今天,國內各城市地下管網(包括油、氣、水、污水、熱力、電力、通訊等)的復雜程度早超出以往想象,幾乎沒有哪一類企業有能力和權限進行統一管理。致使企業只能各掃門前雪,職能部門再逐一督察單個企業,最終,使管道相鄰的關聯關系成為安全檢查中最大的盲點和惡性事故多發點,青島“11·22”、蘭州“4·11”均無例外,都是發生在與管道有關聯關系的部位。
怎樣才能讓政令不困于紫禁城,還百姓一個安寧,這確實是所有市場主體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1987年12月8日蘭州石化的205號渣油罐爆炸,34噸渣油滲入地下;2002年4月3日,在同一地點B-113泵的總出口爆炸,泄漏量不詳。但這兩次事故發生地與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下稱,蘭州“4·11”)自流溝受到污染的地段相鄰,既往未能回收的渣油和滅火時的含油消防水對地表水層造成污染的概率極大。但按自流溝設計要求,蘭州水務在1989年和2004年曾兩次對自流溝進行過大修,明知地下水已被渣油污染,卻仍選用易溶于油的瀝青馬蹄脂作為自流溝伸縮縫的密封防滲材料。在2004年大修時,雖曾用新型防水膜對數百米自流溝進行過防滲試驗,但直到蘭州“4·11”事件發生,再未進行過進一步防滲的技術改造或升級。
2007年8月,蘭州供水集團進行招商引資,全球三大水務集團之一法國威立雅以溢價1倍的17.1億元拿下蘭州供水集團45%股份,共同組建蘭州威立雅水務。但在面對蘭州供水基礎設施運營風險時,法國人不僅沒將確保飲水安全的先進管理經驗與技術帶給蘭州水務,卻繼續以小修小補的最小投入維持不安全的供水系統。在得到水的13.19%年化漲價率所帶來的豐厚投資收益后,還不忘再哭上幾聲窮。
與此同時,坐擁55%股權的蘭州國資部門從出售股份中獲得8億多元的超值收益,的確有錢了!但明知石油石化企業過往的爆炸事故已對地表水造成污染,明知自流溝等水泥材質的管網已達壽命期限,明知供水的水質不斷出現問題,卻沒能以大股東身份直接注資擴股,以固定資產的形式更新整個水網系統。在行權上,沒有履行大股東的職責,督促合資水務公司投資確保供水安全。在監管上,也未公示過對該水務公司運營狀況的稽查結果,包括是否存在有壟斷性暴利,是否完好地履行了社會責任,國有資產是否流失以及與供水安全直接相關的資產是否在有效增加?在種種行政不為的情況下,卻將生命產業輕易地交給了不稱職的中方委托代理人和外資方。
今年3月,蘭州水就曾出現過異味,不僅未能引起高度重視,或請具有公信力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調查,相反,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還公開辟謠稱“水質好這那”!事發后,地方法院又沒能正確依法維護受到污染侵權傷害的個體民眾合理的賠償訴求。致使地方政府、法院的公信力再受貶損。
其實,在行政管理上必須要堅持依法治國!然而,水源地保護、油氣管網建設與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早已頒布,但貫徹執行的確不能令人滿意。因此,在2013年青島“11·22”輸油管道爆炸事故后,國務院立即下達命令,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針對管道運輸安全進行全面排查。以國務院令的另一種法治精神和力量強化依法治國。
但事實上,蘭州地下有3000公里管網(每平方公里擁有長達13.6公里的管道),卻說不清究竟有多少管道是在超期服役?泄漏風險還有多大?
然而,蘭州絕不是孤例!今天,國內各城市地下管網(包括油、氣、水、污水、熱力、電力、通訊等)的復雜程度早超出以往想象,幾乎沒有哪一類企業有能力和權限進行統一管理。致使企業只能各掃門前雪,職能部門再逐一督察單個企業,最終,使管道相鄰的關聯關系成為安全檢查中最大的盲點和惡性事故多發點,青島“11·22”、蘭州“4·11”均無例外,都是發生在與管道有關聯關系的部位。
怎樣才能讓政令不困于紫禁城,還百姓一個安寧,這確實是所有市場主體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來源:空氣水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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